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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政策

本繁體中文版為日文版《個人資料保護方針》的參考譯文。若本譯文與日文原文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日文版為準。

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株式會社 FANQLO(以下稱「本公司」)就本公司所取得之個人資料的處理,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日本平成15年法律第57號,以下稱「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指引等方針,以及其他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法令。除本方針另有規定外,「個人資料」及其他用語之定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 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本公司就個人資料之保護,實施組織、物理、人員及技術上之適當措施,並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以防止本公司所處理之個人資料洩漏、滅失或毀損,及其他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 取得個人資料等之遵守事項

本公司就個人資料之取得、利用及提供,遵守下列事項。

(1) 個人資料之取得

本公司於營運本公司所管理之網際網路資訊提供網站(以下稱「本網站」)及提供相關服務所需之範圍內,可能自下列人士取得個人資料:
① 本網站之一般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
② 於本網站刊登廣告者(以下稱「刊登者」)
③ 透過本公司之社群媒體、活動等從事內容製作、公關活動、演出等之人士(以下稱「內容合作夥伴」)

(2) 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除法令規定之情形或已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情形外,本公司不會於超出下列利用目的所需範圍之外,利用本公司所取得之個人資料:
① 本網站之營運、維護及管理
② 透過本網站提供及介紹服務
③ 為提升本網站品質所進行之問卷調查
④ 與內容合作夥伴之業務聯絡及專案參與之管理
⑤ 向內容合作夥伴提供贈品及報酬
⑥ 內容合作夥伴活動成果(含洞察數據)之彙整、分析及向刊登者報告
⑦ 刊登者與內容合作夥伴之媒合
⑧ 參與反應影片等之演出、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社群媒體帳號,以及經事前確認後之廣告利用

(3) 個人資料之提供等

除法令規定之情形外,本公司不會未經當事人事前同意,將依當事人同意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當事人請求揭露、更正、增補或刪除個人資料,或請求通知利用目的時,本公司將依法令辦理,並妥善回應相關意見及諮詢。

3. 內容合作夥伴之個人資料管理

本公司就自內容合作夥伴所取得之該內容合作夥伴之個人資料,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取得之資料種類

① 姓名(含本名及活動名稱)
② 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社群媒體帳號私訊等聯絡方式
③ 地址(用於寄送贈品及商品)
④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發生報酬匯款時)
⑤ 社群媒體帳號資料、追蹤人數、洞察數據等成效數據
⑥ 臉部照片及影像(個人檔案圖片、參與反應影片演出等)

(2) 利用目的

① 專案參與之管理及業務聯絡
② 贈品之寄送、報酬之計算及支付
③ 活動成果及 KPI 之彙整、分析及向刊登者報告
④ 於本公司官方社群媒體帳號、網站等刊登內容,以及經事前確認後之廣告利用

(3) 取得同意之方式

與內容合作夥伴之合意不限於書面,亦得透過社群媒體私訊、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之往來成立。本公司於專案參與時,將明示利用目的、刊登內容、使用媒體、使用期間及二次利用範圍後,確認參與者之同意。
此外,本公司二次利用內容合作夥伴所製作、發布之內容(社群貼文、影片等)時,將於標註或提及等之外,另以私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個別取得二次利用之許可。

(4) 洞察數據之取得

本公司於執行業務時,可能要求內容合作夥伴提供其所擁有之社群媒體帳號的貼文洞察數據(觸及人數、曝光次數、互動次數等)。所取得之洞察數據僅用於向刊登者報告成果及本公司內部分析,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會用於其他目的。

(5) 保管及管理

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將保管於已管理存取權限之安全環境中,並妥善管理,僅限業務上必要之負責人員存取。

(6) 保存期間

專案結束後,於考量法令上之保存義務期間(與報酬支付相關之資料原則上為7年)後,於判斷利用目的已達成時,立即予以銷毀或刪除。

4. 反應影片及活動拍攝之處理

本公司就反應影片(以下稱「影片內容」)之製作及於本公司官方社群媒體帳號等之刊登,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對象

影片內容之演出對象為內容合作夥伴(含網紅、品牌大使及活動參加者)。

(2) 肖像權及著作權之處理

① 本公司尊重內容合作夥伴之肖像權,於拍攝及刊登前將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
② 影片內容之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本公司,但內容合作夥伴自行製作之部分,另行協議定之。
③ 內容合作夥伴於同意範圍內,許可本公司於官方社群媒體帳號、網站等刊登及二次利用(含編輯、剪輯等)。進行廣告利用(含轉用於橫幅廣告、社群廣告、促銷物等)時,將事先向內容合作夥伴明示使用媒體、期間及內容,並個別確認後實施。

(3) 取得同意之方式

於明示刊登媒體、使用目的、使用期間及二次利用範圍後,以社群媒體私訊、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確認承諾。以承諾之意思表示成立同意。

此外,於活動等場合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對象進行拍攝時,將於拍攝前以會場內告示、廣播等方式事先告知,並設置不希望被拍攝者之應對窗口後實施。預期將以可識別個人之形式刊登時,將個別向當事人確認。

(4) 未成年人之處理

內容合作夥伴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時,將另行確認其監護人之同意。

(5) 刪除及修正請求之處理

內容合作夥伴請求刪除或修正已公開之影片內容時,本公司將於確認內容後,於合理期間內處理。如有洽詢,請聯絡下列窗口。

5. 個人資料利用目的之變更

除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情形外,本公司原則上不變更前述各項所特定之利用目的。但於合理認定與變更前之利用目的具有相當關聯性之範圍內,事先公告變更後之利用目的而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6. 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及處理之委託

除依法令之情形、於達成利用目的所需範圍內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等法令所允許之情形外,本公司不會未經當事人事先同意,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

本公司將個人資料處理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時,將充分審查其適格性,並對受託人進行必要且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受託處理之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

7. 個人資料處理之改善及檢討

本公司對個人資料之處理、管理體制及相關措施實施檢查,並持續改善及檢討。

8. 揭露等之程序

當事人請求揭露其個人資料或第三人提供紀錄時,本公司將依其請求,不延遲地揭露當事人之資料等。請求更正等、停止利用等或停止提供予第三人時,本公司將於法令必要之範圍內,進行該更正等、停止利用等或停止提供予第三人。請求提供有關安全管理措施之資訊時,本公司亦將不延遲地揭露該資訊。此外,停止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一部或全部時,可能無法提供符合您需求之服務,敬請見諒。

如欲請求揭露等,請於本公司規定格式之請求書填寫必要事項,連同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請附代理權限證明文件),寄送至文末所載之聯絡窗口。本公司將於確認內容後妥善處理。

9. 個人資料之銷毀

依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已無必要時,本公司將刪除或銷毀該個人資料,並於業務執行所需之限度內,以防止外部洩漏等風險之必要且適當方式進行刪除及銷毀。

株式會社 FANQLO
日本東京都品川區西五反田1-26-2 五反田 Sun Heights 2樓
代表董事 Ayumi Saito(齋藤あゆみ)

制定 2024年8月3日
修訂 2026年5月21日

個人資料保護方針之洽詢窗口

株式會社 FANQLO 個人資料諮詢受理窗口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負責人 Ayumi Saito(齋藤あゆみ)
info@fanql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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