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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政策

本退換貨政策為 fanqlo(fanqlo.com,由株式会社ファンクロ/FANQLO Inc. 經營,以下簡稱「本公司」)服務條款之一部分,並依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訂定。

第1條(七日猶豫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您得於收受商品之次日起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您或您指定之收件人實際收受商品之次日為起算日。 猶豫期並非試用期間。您於猶豫期內得檢視商品,惟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公司得就該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第2條(解除契約之方式) 欲解除契約者,請於期限內以電子郵件寄至 support@fanqlo.com,並註明訂單編號、商品名稱及您的姓名。 本公司收到通知後,將以電子郵件提供退貨編號及退貨方式之說明。 於前項說明送達前,請勿自行寄回商品。未事先聯繫而逕行寄回者,可能無法確認退貨對應之訂單,將影響退款處理。

第3條(退回商品及退貨運費) 退貨地址: 【暫定】〒141-0031 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西五反田1-26 Open Office 五反田駅西口 ※ 台灣境內退貨地址啟用後將於本頁更新。實際退貨地址以本公司提供之退貨說明為準。

依前條規定行使猶豫期解除權者,退貨運費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將提供退貨標籤或指定之退貨方式,請依說明辦理。 請儘可能以原包裝或具保護性之包裝寄回,並將商品配件(USB 連接線等)一併退回。

第4條(退款) 本公司自收到您退回之商品,或收到您解除契約之通知(以較早者為準)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您已支付之全部價金及運費。 退款將以您原付款方式退還。因付款方式之限制而無法以原方式退還者,本公司將與您協商其他退款方式。 以信用卡付款者,實際入帳時間依發卡機構之作業而定,可能較前項期間為晚。

第5條(進口稅費之處理) 您於收貨時向郵務人員繳納之進口稅費(進口稅及營業稅),於您依第1條解除契約時,本公司將一併返還。 申請返還進口稅費者,請於解除契約通知時,一併提供海關核發之稅費繳納證明(稅款繳納證或收據)之照片或掃描檔。 返還金額以繳納證明所載之實際金額為限。

第6條(商品瑕疵、短缺或與訂購內容不符) 商品有瑕疵、短缺、錯誤或與商品頁面記載不符者,您不受第1條七日期間之限制,得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更換、修補、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所生之退貨運費及重寄運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請於發現後儘速以電子郵件聯繫,並提供訂單編號及可辨識瑕疵狀況之照片,以利本公司確認及處理。

第7條(運送中破損或遺失) 商品於運送途中發生破損或遺失者,本公司負責更換商品或全額退款,您無須負擔費用。 收貨時如發現外箱明顯破損,請於拆封前拍照留存,並於收貨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

第8條(換貨) 因尺寸或顏色不合而希望更換者,請依第1條解除契約後,重新訂購所需商品。本公司未提供直接換貨之服務。 前項情形之退款依第4條辦理。重新訂購之商品,其運費及進口稅費依一般訂單之條件計算。 商品有瑕疵者,依第6條辦理,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9條(無法受理之情形) 下列情形,本公司無法受理退貨: (一)超過第1條所定七日期間,且無第6條、第7條所定事由者。 (二)非於本商店購買之商品。 本條規定不影響您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享有之權利。

第10條(聯絡方式) 關於退換貨之詢問,請聯繫: 電子郵件:support@fanqlo.com 電話:+81-50-6883-5366 客服受理時間:日本時間 週一至週五

制定日:2026年9月1日